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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关于清理账外账杜绝小金库的通知 院通字〔2007〕3号

【来源:财务处 | 发布日期:2007-11-30 】

各系(部)、处(室)及相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中关于“切实加强对各种收费的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及“严禁学院各级各类单位设立‘小金库’”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现对我院系(部)、处(室)及相关单位现有的账目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彻底地清查、清理和整顿。

一、我院实行的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业务领导”的原则,学院仅设一级财务机构即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二、 计财处以外的任何部门及单位以任何理由设立账目并进

行收入、支出核算等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其性质均属于“账外账”。有此类行为者,立即取消现有的账本、账目并立即停止一切资金往来核算行为。

三、在没有取得收费许可的前提下,任何部门及单位利用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开展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其性质属于“乱收费”、“小金库”。按照“收支两条线”和杜绝“小金库”的规定,应及时全额上交计财处并统一核算。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后,在本通知下发一周内将“小金库”上交学院计财处,超过限定时间不上交的,责任自负。

各种收费必须先取得合法的收费许可,如不能取得合法许可又确需收费的,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经院级领导审批、计财处备案后方可收取并交计财处统一核算管理。未取得合法收费许可也未经院级领导批准擅自收费的,责任自负。

四、各单位在发放学生困难补助、奖学金以及实习经费等涉及学生的款项时,如确实无法支付给学生而导致结余的资金,经自查后在本通知下发一周内上交计财处,超过限定时间不上交或擅自处理的,责任自负。以后发放学生款项出现资金结余,应及时上交计财处。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再发生“账外账”、“小金库”等行为,将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此前所发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同时废止。

保定学院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