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有限的经费充分用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和《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委会议题范围的规定》、《保定学院关于院长办公会议题范围的规定》、《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保定学院关于建立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实行责、权统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2、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经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人。
3、实行专用经费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所分管专用经费的审批人。
4、实行大额资金进一步审批制度,超限额支付资金要集体研究决定。
5、增强预算管理的约束性,注重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强化民主管理与监督,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合法、有效使用。
二、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一)制定年度预算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1、院内单位年度预算指标由财务处在每年年初提出经费分配方案,经院长审阅,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院党委会批准,财务处监督执行。
2、调整年度预算,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审批。
(二)学院各部门(含教辅单位、下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程序
1、预算经费实行“一级核算,部门管理”,经费指标及支出报账由财务处统一核算;部门经费定额包干,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2、学院各部门运行经费开支范围如下:院管理部门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报刊费、邮寄费、差旅费、小型办公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印刷资料费、材料消耗费、资料费、通讯费、其它事业支出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
3、学院各部门经费单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及时请示报告分管的院级领导;单项支出在1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由分管院领导(副院级)审批;单项支出在1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之间的,由院长审批;单项支出在5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之间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000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4、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行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各单位运行经费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掌握使用,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签批,不得层层分解。
(三)学院各系、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程序
1、系、部自有指标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系、部自有指标经费包括维持经费和所属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系部日常教学、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学生实习与毕业设计费、教学差旅费、资料讲义费、办公费、通讯费、考察、学术会议及试验材料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
(2)系、部自有指标经费单项支出审批权限与学院各部门经费单项支出审批权限相同。
(3)系、部自有指标经费单项支出审批程序如下: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各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准予报销”字样;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签署“同意”字样,同时由系里的纪检委员签署“属实”字样(对票据反映实际开支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履行监督义务。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系党政联系会决定,并以文字形式提交支出报告,获得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或会议批准后由系、部实施,报销时除履行与1000元以下单项支出相同的签批手续外,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副院级)签批;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院长签批。
(4)系所属的学生经费(如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学生活动经费等支出)的使用,由系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签批“准予报销”字样;系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字样,同时由系里的纪检委员签署“属实”字样,履行监督义务,并报财务处备案。
2、课时费、学费提成(含在校生自考提成)使用管理办法
系部将课时费、学费提成(含在校生自考提成)等经费在系、部内对个人进行再分配时,分配方案须由系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分配方案的形成要征求系教代会或教职工会议的意见,分配方案要形成文字材料备案,做到有据可查。系、部公共提留部分的使用要本着透明、急需的原则,由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销程序严格按照系自有指标经费开支办法执行,开支票据留存备查,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核实后核销。公共提留部分只在当年使用,不向下年结转。
(四)预算内专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预算内专用经费按学院预算管理体制,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各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
2、预算内专用经费的分配,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执行。
三、预算外经费审批权限
年初虽未列入预算,而又必须在本年度支付的经费,在学院财力允许的情况下,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由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000元以上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其他规定
(一)院长离校期间,由院党委书记签批。
(二)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签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监督,并于每学期在本单位进行一次财务公开。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颁布
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费 审批 权限 程序 办法
保定学院办公室印 20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