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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院字〔2011〕4号

【来源:财务处 | 发布日期:2011-01-1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增强科研精品意识,保证优秀学术著作顺利出版,特设立保定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第二条 出版基金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专著的出版。

第三条 每部专著的资助额度为10000元左右。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著应当在扉页上标注“保定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四条 出版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统一负责。出版基金的评审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第一完成人),自然科学书稿一般在15万字以上,社会科学书稿一般在20万字以上。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资助:

(一)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图书;

(二)论文集;

(三)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四)教科书、一般工具书及数据库;

(五)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六)作为本、专科生教材使用的著作。

第七条 申请者应在完成全部书稿并和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获得优先资助:

(一)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基础理论和院级重点学科的专著;

(二)院级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专著;

(三)列入省级以上研究计划的专著。

第九条 申请者须打印填写《保定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包括:书稿的“前言”和“目录”,能反应书稿水平和特点的部分样稿,主要参考文献及其它可反映著作水平的材料,出版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各单位对申请者的所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第十一条 著作出版基金每年6月受理。

第三章 评议与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送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就书稿的学术水平、出版价值、著述特点和写作质量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科研处综合同行专家的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交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资助而有弄虚作假、达不到预定要求、存在政治错误、未能按期出版的著作,学院有权中止出版并撤消资助,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如不能按期完成,须返还学院资助的全部费用,且五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出版合同,学院将核准的资助经费分两次拨至出版社,第一次拨付50%,著作出版后,再拨剩余部分。

第十六条 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要向保定学院图书馆交样书10本,向科研处提交样书3本。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保定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