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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院字〔2011〕3号

【来源:财务处 | 发布日期:2011-02-01 】

为提高我院整体学术水平,促进各学科的建设和持续发展,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论文类

凡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且单位署名为保定学院,在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依据《保定学院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认定意见》给予奖励:

1、在特级学术期刊《Nature》、《Science》、《Ann Math》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一类学术期刊,即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收录;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刊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3、在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4、在三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5、在四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6、在《保定学院学报》发表并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索引编目或国家级专业学科文摘摘引的论文,按四类期刊标准给予奖励。

三大检索收录的论文数据,以国家科技部科技信息研究所发布的数据为准。以上论文如被重复检索,以最高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和外单位合作发表的论文,署名为保定学院的第二作者,按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二、论著类

1、凡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且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一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按300元/万字标准奖励,最高奖额不超过10000元;一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按100元/万字标准奖励,最高奖额不超过5000元。其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和译著按上述标准的70%给予奖励。

2、哲学社会科学著作低于20万字、自然科学著作低于15万字的不予奖励。

3、同部专著只奖励一次;已获得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不再予以奖励。

4、和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著作且注名单位为保定学院第二作者,按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三、主编教材类

1、主编教育部统编教材,每部奖励5000元,副主编每部奖励2000元。

2、主编省教育厅统编教材,每部奖励2000元。

统编教材是指由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编写的高校规划教材。

四、专利类

凡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人且单位署名为保定学院的专利成果,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者,学院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五、获奖类

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人且单位署名为保定学院,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长特别奖),国家、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国家、省教学成果奖,学院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1奖励(重复获奖者,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与外单位合作,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二、三完成人的(单位署名为保定学院),学院分别按政府奖励金额的30%、10%予以奖励。

六、文学、艺术、体育、软件类

凡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且单位署名为保定学院的文学、艺术作品,学院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文化、艺术专业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国家级奖励1000元,省级奖励500元;

2、在文化部和相关国家级权威机构(国家一级学会、协会)联合举办的国家级音乐类比赛、全国美术作品展中获金、银、铜奖,在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组织的正式比赛中获金、银、铜牌奖,每项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省级相应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

3、在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文学作品、书画集、摄影集、音像制品、软件课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质量较高的每项奖励500—1000元;

4、在与论文相应级别的正式刊物上发表一件或几件占一个版面及以上的作品等同于一篇论文,否则按相应比例对待。

一件作品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七、科研项目立项类

凡我院教职员工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的院外纵向科研项目,学院将按实际到位经费给予10%的奖励,同时给予纵向课题一次性配套资金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1、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按1:1给予资助,其中国家级课题资助不低于10000元,省部级课题资助不低于5000元。

2、厅、局(市)级课题,按1:0.5给予资助,资助额不低于3000元。

3、学院配套经费分三次拨付。先拨付配套资金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50%,其它部分结项后拨付。

4、凡我院教职员工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的横向科研项目,学院

将按实际到位经费的5%的奖励。在校内有关评审中,对横向课题按

以下标准给予认定:

(1)理科当年到位总经费或每项实际到位经费在15万元以上

的等同一项省、部级课题;在30万元以上的等同一项国家级课题。

(2)文科当年到位总经费或每项实际到位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

等同一项省、部级课题;在10万元以上的等同一项国家级课题。

八、其它事项

1、每年12月底科研成果统计时,个人申报,经所在单位审

核、汇总后,将成果的有关材料一并交科研处。学院根据各单位所报数据进行初审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定,经公示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2、权属问题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申报。

3、未尽事宜,报请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4、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保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