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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科研标兵评选暂行办法 院字〔2011〕5号

【来源:财务处 | 发布日期:2011-04-04 】

为进一步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系、部在科研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科研氛围,创建精良的科研团队,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科研标兵的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注重实绩、量化考核、择优评选。

二、科研量化目标的设定

1、根据教学系、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担负的工作职责,设定年度应完成的科研量化目标基本分值为:

(1)教学科研人员:教授和博士10分;副教授8分;讲师6分;助教3分。

(2)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正高职6分;副高职3分。

鼓励各系部其他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其科研成果量化分数计入该系部科研成果总分数,但不计入应完成目标人数。

2、非教学单位的工作人员自愿归入其专业所在系、部参加量化计算。

3、系、部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等管理工作。各系、部主任为量化目标第一责任人。

三、科研目标量化的方法和程序

1、采用量化测评方式对各教学系、部科研量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序。综合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综合得分=A-B+C

A=本单位实际得分/本单位应得总分×100%

B=未完成任务人数/应完成任务人数×100%

C=各系(部)学术活动、成立科研机构等情况

2、每年的1月上旬,各系、部向科研处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研统计表(Excel表格)、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录用通知和清样不计)、本单位所有参评人员“科研工作完成率”(按职称计算、Excel表格;科研工作完成率=个人实际得分/个人应完成科研任务基本分值)。科研处审核后根据科研量化目标测评标准进行量化核算。

四、科研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

1、按理工和社科两类分别进行科研目标量化核算,总分位于前两名的单位,授予“保定学院科研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6000元奖励。奖励的50%用于科研活动,50%由先进集体自主支配。

2、对各单位的科研量化核算结果同时作为年终教学系、部整体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科研工作先进集体:(1)系、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有学术腐败行为的;(3)提供的申报材料或考核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科研标兵评选及奖励办法

1、保定学院科研标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1)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2)以第一作者在四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三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省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3)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4)获得省高校教学名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专家、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河北中青年社科专家五十人工程入选者、河北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员等专家称号。

保定学院青年科研标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1)主持院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2)以第一作者在四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排名前2名),或主编教材1部;(3)科研成果获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4)系“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三层次入选者、享受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人员、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专家提名奖获得者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科研标兵和青年科研标兵:(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受到党纪、行政和法律处分的;(3)有学术腐败行为的;(4)给学院造成名誉或经济上重大损失的;(5)提供的申报材料或考核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3、依量化分值对申报人员按理工和社科两类进行量化排序,从达到专项条件的人选中分别最多评选出5名为科研标兵,同时,在35岁以下(含35岁)人员中分别最多评选出5名为青年科研标兵。

申报人员需要填写《保定学院科研标兵申请表》,并向系、部提供有关材料,报所在系、部参加初评。系、部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审查核算后按排序报科研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评审并确定推荐人选,然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学院研究审定,确定最终人选,分别授予“保定学院科研标兵”、“保定学院青年科研标兵”荣誉称号。

4、对评选出的“保定学院科研标兵”、“保定学院青年科研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1500元的奖励。

5、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科研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

六、其他

1、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保定学院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科研标兵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