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写清所要申报项目的楼栋情况、公司情况、开发手续情况及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情况);
(二)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商品房(限价商品房)
1、开发企业为项目开办贷款的申请;
2、《营业执照》;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当地政府批准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立项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只限商品房提供);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8、《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只限商品房提供);
12、《限价商品房准购证》(只限限价商品房提供);
13、申请限价商品房的登报公告及人员名单(只限限价商品房提供)。
(三)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将上述复印资料与原件核实。
(四)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到开发公司及楼盘项目实地调查,主要调查企业资质、经营状况及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资格和能力及楼栋形象进度、房屋销售、有无违规建设及是否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事项;
(五)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撰写调查报告并将上述资料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上传报审贷会研究。
(六)项目审批通过后,开发企业到委贷银行开设一般账户和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余额不足50万的预交至50万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合作协议》,楼盘形象进度达到要求的受理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