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制度 > 正文

公积金政策详解之一——贷款

【来源: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2020-08-11 】

贷款政策明白纸

一、楼盘项目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

    (一)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写清所要申报项目的楼栋情况、公司情况、开发手续情况及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情况);

   (二)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商品房(限价商品房)

     1、开发企业为项目开办贷款的申请;

     2、《营业执照》;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当地政府批准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立项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只限商品房提供);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8、《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只限商品房提供);

   12、《限价商品房准购证》(只限限价商品房提供);

    13、申请限价商品房的登报公告及人员名单(只限限价商品房提供)。

   (三)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将上述复印资料与原件核实。

   (四)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到开发公司及楼盘项目实地调查,主要调查企业资质、经营状况及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资格和能力及楼栋形象进度、房屋销售、有无违规建设及是否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事项;

   (五)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撰写调查报告并将上述资料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上传报审贷会研究。

   (六)项目审批通过后,开发企业到委贷银行开设一般账户和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余额不足50万的预交至50万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合作协议》,楼盘形象进度达到要求的受理个人住房贷款。


二、形象进度如何界定

    1、房地产开发单位具备一级、二级开发资质且在建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无抵押的,楼盘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地产开发单位具备三级、四级及暂定资质且在建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无抵押的,楼盘形象进度多层或高层达到1/3后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在建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有抵押的,楼盘形象进度多层或高层达到1/2后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保证金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为5%,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直接扣划到受委托贷款银行专用账户系统,开发企业无需提前到委贷银行缴纳。

四、特殊情况下另需提供的资料

  (一)不动产产权已办到开发企业名下的项目不再提供前面的五证,只需提供《大产权证书》及附图。

   (二)楼盘项目有土地抵押贷款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土地抵押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正常还款的证明。

   (三)楼盘项目有土地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土地与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正常还款的证明、办理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清单。  

   (四)开发公司用楼盘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为其他公司贷款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土地与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正常还款的证明、开发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保证正常还款和正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承诺书及办理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清单。

   (五)开发公司用楼盘项目土地抵押和公司信用为其他公司担保贷款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土地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正常还款和保证的证明、开发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保证正常还款和正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承诺书。


五、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不欠缴状态。在原缴存单位缴存又调入新单位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已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七)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须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哪些人不能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信誉不达标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的;

   (六)超过贷款申请时效的。

七、如何认定住房套数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无住房且无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下同)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首套住房予以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或有一次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且有一次贷款记录,缴存职工家庭出具二者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不能出具的,按第三套住房予以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或二次及以上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两笔贷款记录能出具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五)联网之前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为准;联网之后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产权证书和住建部门的备案合同为准;

   )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和管理中心贷款记录记载为准。

八、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信誉不达标的认定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2信用贷款类,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3助学贷款类,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12期(含)以上的;

   (4)信用卡类,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含)或累计12期(含)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逾期次数为6期(含)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每月还款状态为“7”的(表示逾期180天以上);信用卡为冻结状态的;

   (5)住房或消费类商业贷款中,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12期(含)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6贷款或信用卡不良曾被起诉,并被记录征信系统的;

   (7信用卡有欠款尚未还清的;

九、申请贷款时限要求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均超过3个月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时效。

十、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且楼盘形象达到要求后可以受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哪些资料

   (一)共性资料:

     1、借款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借款申请人、配偶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原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

     4、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房屋登记档案查询证明(原件):户口在保定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在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户口在保定市行政区域的,在中心查询打印;

     6、收入证明(原件):借款申请人可按其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超过纳税起征点(5000元)的须提供至少近6个月(含)的纳税证明或上一年度的工资卡流水;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由所在部队出具有效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手续)及退休金银行卡流水;

     7、借款申请人本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借记卡。

   (二)商品房资料:

    1、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票据(原件)。

   (三)限价商品房资料: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价商品房购房合同;

2、限价商品房准购证;

3、首付款票据。

(四)再交易住房资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税票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过户日期在3个月以内);

2、售房人收款银行卡(与借款申请人还款卡为同一银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计算方法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高额度60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政府批准的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20%。

   (二)购买第一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不限购的县(市、区),购买第一套及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三)借款人每月还款总额(可到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算器计算)不能高于家庭月收入的60%。缴存职工月收入按本人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以出生年月为准),同时不得高于抵(质)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十三、停止办理商转公业务和保定部分区域停止办理异地贷款说明

    2017年5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心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稳定房地产市场,停止了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截止目前,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未做调整。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以及各地市文件规定,保定行政区域实行限购限贷政策的区域:保定市区(含高新区、莲池区、竞秀区、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涿州市、高碑店市、高阳县、涞水县、定兴县,以上区域停止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雄安新区三县(安新县、雄县、容城县)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定行政区域没有实行限购限贷政策的区域:望都县、安国市、涞源县、顺平县、阜平县、唐县、曲阳县、易县、蠡县、博野县,可以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