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定 学 院
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保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保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定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审批、一级核算”的经费管理体制,依据经济活动事项制定审批程序,根据经费额度划分审批权限。
(二)坚持“责、权统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校长四个级次。
(四)学校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各职能单位负责人是所分管专项经费的审批人。
(五)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所指经费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包括一般预算经费,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科研经费,其他资金等。
二、编制年度预算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学校一般预算经费年度预算,由财务处在每年下半年组织编制,根据各单位年度目标和任务审核评定下一年度经费分配方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
(二)中央、省、市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同上。
(三)其他经费、资金预算,按国家政策和相关的法规制度办理。
(四)经费运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追加或调整年度预算,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审定批准。
三、一般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一)各职能单位(含教辅单位,下同)一般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1.职能单位预算经费指标及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经费指标严格按预算执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
2.职能单位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报刊费、邮寄费、差旅费、小型办公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印刷资料费、材料消耗费、资料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事业支出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
3.职能单位经费单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各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须以书面形式提请校领导批示,报销时,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4.各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经费的负责人,集中掌握使用,并负责一支笔签批,不得层层分解。
(二)二级学院、部一般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1.二级学院、部预算经费指标及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经费指标严格按预算执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
2.二级学院、部经费包括正常运行经费和所属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院、部日常教学、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学生实习与毕业设计费、教学差旅费、资料讲义费、办公费、学术会议及试验材料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
3.二级学院、部正常运行经费审批权限如下: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党总支书记联签,履行监督义务。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定,并以书面形式提请校领导批准后实施,报销时,除本单位联签和归口职能单位负责人审批外,20000元以下由主管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4.二级学院所属学生专项经费(如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学生活动经费等支出)审批权限如下:单项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院党总支书记审批,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联签,履行监督义务。单项支出5000元以上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定,并以书面形式提请校领导批示,再按单项支出审批程序级次呈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学校预算内专项经费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归口相关职能单位管理和使用。
2.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相关职能单位提出项目方案,并履行校内相关程序,经费审批权限同一般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3.各职能单位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应根据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并报财务处备案。
四、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专款专用。审批程序和额度同校内专项资金。
五、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参照本办法中“学校专项经费使用和审批权限”,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六、其他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其他资金的使用,按资金来源区分,依据相关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本办法中“一般预算经费”办理。
七、其他规定
(一)校长可以授权其他校领导审批主管领域的日常、政策性大额项目经费支出。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长时间离校期间,如有必要可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经费审批工作,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报财务处备案。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监督。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