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定 学 院
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基建合同管理行为,加强合同审查、签订、备案、执行及工程结算等过程的统一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保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合同,指根据学校安排由基建办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等合同。本办法所涉及的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合同原则上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二章 合同签订的原则
第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是有效管理工程项目的合法依据,签订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依法保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严谨、合法。订立合同前,应当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对于资质不足、信誉不良的单位,不得与之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该明确,一般应清晰表明合同名称、施工范围、质量等级、施工工期、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结算依据及方式、付款方式、质保期限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如质量等级、双方违约责任、结算依据、付款方式等条款在招标之前须经相关校领导审核同意并应在招标文件中特别注明。
第三章 合同价款的确定
第五条 凡执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内容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内容;未执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审计部门审定后的预算价作为合同价;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管理、技术服务合同参照国家相关费率标准和市场行情确定合同价。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执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在依法完成招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基建办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共同拟订合同草稿,依次报送基建办主任、审计室主任、财务处处长、法律顾问、主管校领导审核并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返交中标单位,如无异议,经各方一致通过后,填写《保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合同审批表》履行完会审手续后方可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在签订时,将《保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以保证学校专有的验收程序、结算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在工程管理中得到正常的运用,强化对施工方的约束效力。
第七条 未执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办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拟订合同草稿,依次报送基建办主任、审计室主任、财务处处长、法律顾问、主管校领导审核并进行相应修改。修改无异议,经各方一致通过,填写《保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履行完会审手续后方可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 政府立项项目的书面合同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并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各项合同按照程序审核完毕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合同加盖学校公章(含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由基建办拟订补充合同草稿,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存档。
第十二条 在合同的谈判、签订过程中,基建办应至少有2人全程参与。政府立项项目的,受学校委托的法律顾问要参与谈判。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基建办应当熟悉合同条款,负责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 合同款按照约定支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支付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基建办应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由基建办及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合同争议的解决,必要时报请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按照《保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于工期较长的合同,基建办应定期向学校公布工程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学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七章 合同的保管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正本原件由办公室统一保存,副本原件由基建办负责保存。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合同复印件发放到财务处、审计室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建立索引,完善借阅签收手续,合同正本原则上不外借。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若产生纠纷或争议,应向保定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基建办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民事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合同审批表》
附件:
保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合同审批表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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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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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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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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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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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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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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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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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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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意见 |
相关单位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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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 管 理 处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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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处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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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室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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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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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管 校 领 导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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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长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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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审批表与双方已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由校办公室保存归档;
2.对不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可以不经财务、审计会审,对使用已经备案的标准文本并且未发生关键性变化的合同可以不经法律顾问会审;
3.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合同,需经相关部门会审;
4.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可使用模糊性语言或只签名字。
5.法律顾问的具体修改意见可另外附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