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的管理,规范因公业务借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保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暂付款包括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学校按规定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具体表现为单位往来暂付款和个人借款。
(一)单位往来暂付款反映学校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业务的对公转账支出:
1.单位购买仪器、设备等货物的预付款;
2.单位购买检测化验、物业管理等服务的预付款;
3.基建工程项目维修、改造、建设的预付款;
4.支付外单位组织的会议费、培训费等因票据未到而预付的款项等。
(二)个人公务借款反映学校和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包括由个人向学校借备用金(含对公转账)用以支付个人公务事项的资金。包括:
差旅费、个人参加的培训费、会议费以及科研经费支出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三条 暂付款业务经办人须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和校外人员等不能办理暂付款业务。
第四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按用款计划在预算范围内借支,严禁办理无预算、不符合开支规定或超出预算的暂付款。
(二)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各单位负责人不得签批用于与学校业务无关的借款,严禁将暂付款用于个人开支。
(三)“谁借谁还、负责人管理”原则。暂付款实行按借款人催收,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的管理方式,即谁是暂付款的借款人,谁负责核销、归还借款;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经费公用借款的安全、使用、报账和归还负领导管理责任,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借款人及时结清借款。
(四)及时清理原则。财务处对学校各单位和人员的公用借款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清理,坚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及时结算,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暂付款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冲销报账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挪用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二章 暂付款办理
第五条 各单位或个人因业务需要借款,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和借款期限等,根据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的相关规定完成签批流程并做借款登记,由借款人在借款单上签字后,财务人员办理借款支付业务。不得他人代办借款。
第六条 办理对公转账预付款业务或借支大额款项,应提供借款事项的付款依据,如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应提供申请、合同或协议等;参加会议培训或举办活动的应提供相关文件、通知等书面文件作为预付款或借款依据。
第七条 借款审核及审批人员须认真审核借款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经费支出项目是否合理,对于资金不落实、超支项目和支付方式等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不办理暂付款手续。
第八条 暂付款支付须符合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应由银行转账结算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章 暂付款冲销管理
第九条 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的实际用途使用,借款人须在借款期限内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并及时办理冲销报账手续,取得的票据应与借款用途相符。
第十条 借款人已在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事项因故未发生或未及时使用的,借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借款,办理冲销手续,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
第十一条 离职人员、调出人员、长期请假人员等,在办理离校或请假手续时,必须到财务处清理暂付款并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借款人,经审批同意后重新在财务处办理变更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办理借款及冲销业务的相关要求:
(一)借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个月,借款人应在借款期限内办理冲销手续。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冲销借款的,必须在借款到期前书面说明不能冲销的原因,并承诺冲销或归还借款的日期,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
(二)购置仪器设备借款,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应及时办理冲销手续。
(三)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借用票据的,应确保款项在承诺的时间内进入学校账户,如款项未按时入账,不得办理新的借款,同时须承担应缴的税费。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定期开展暂付款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总额和占用时间,严格履行审核手续,按时向借款人发放催款通知,借款人收到催款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借款冲销手续。
第十四条 暂付款报账期限:
(一)设备、材料、图书资料采购在收到供货方发票并验收无误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基建工程预付款于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办理结算;
(三)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等借款于回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业务接待费在接待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
(五)备用金应在当年年终决算前全额归还财务处,如需继续使用可在次年开账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借款报销时,原则上不允许超过经审批同意的用款额度,超额部分未经审批人员批准同意,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备用金借支管理
第十五条 备用金是单位以现金借款方式取得,用作零星开支等周转的款项。备用金管理采取定额借支,借支额度为5000-10000元,单位使用备用金额度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六条 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
(一)各单位借支备用金时,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登记借款。
(二)借款人员使用备用金完成业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账、清账。金额较小的业务可汇总报账。
(三)财务处根据审定事项需要,在办理备用金报销手续的同时补足备用金额度。
第十七条 备用金要严格按照预算使用,备用金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票据以及各项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项零星支出。
第十八条 年终决算前,财务处对备用金全面清理。
第五章 逾期未核销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核销的暂付款,将暂停借款人办理新的借款及报销业务,超过1个月仍未办理冲销报账的,暂停该项目的经费使用,直至结清借款为止。
第二十条 对于逾期未冲销报账或还款的个人借款,在财务处催告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将从借款人工资或相关收入中扣还,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为止。
第二十一条 对暂付款挂账3年以上,由于债务人已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收款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且用清算财产仍不能弥补损失等原因造成无法办理正常冲销报账手续,同时经办单位和个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的,由相关责任人向财务处提交经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确认的书面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如合同、验收结算文件、相关法律文书等,由财务处负责按照坏账核销的程序集中清理,报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由于经办人或申请单位的工作失误造成的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被查实存在渎职或失职行为的,须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核销的暂付款学校仍拥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积极追索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