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保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编制经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第三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评价和监督等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价单位。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 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执行“统一领导、一级控制、项目核定、逐级审批”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执行一级预算控制,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和调整预算;负责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监督与会计核算;定期向校领导及相关预算单位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告。
第八条 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各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制定绩效目标,参与组织项目论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九条 学院(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预算执行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批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和调整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收入预算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预算编制应体现效率、公平、透明的原则。对经常性支出,应建立科学的定量定额标准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对于项目支出,通过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绩效评价等确定预算,建立项目库。项目支出应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预算编制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事业支出的一定比例(1%至3%)设置预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四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是学校年度内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学校应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组织事业收入,并执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等。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现金流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现金流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六)债务收入,指学校按照规定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不以财政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债务本金。
(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八)投资收益,指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属于投资收益性质的现金流入。
(九)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内容。
第十六条 预算支出是年度内可用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后勤保障、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现金流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津贴及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奖助学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2)日常公用经费指学校维持运转的日常性开支费用,分为公务经费和经常性业务费。公务经费指各单位维持正常工作运转所发生的公务性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经常性业务费指开展业务工作持续发生的支出,包括图书资料费、学术活动费、资料印刷费、教学实习实验费、培训费、外事经费、会议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军训费、招生费、期刊经费、水电费、取暖费、教学设备仪器维修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体育维持费等。
2.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流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现金流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现金流出。
(五)投资支出,指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现金流出。
(六)债务还本支出,指单位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现金流出。
(七)其他支出,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如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由校内单位预算组成。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安排布置预算编制,负责预算的绩效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编制的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单位预算草案,报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汇总编制全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草案。
(一)收入预算由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初步控制额度、学校财政专户核拨预计数和其他收入预计数编制。编制收入预算应遵循“积极、谨慎、稳妥”的原则,兼顾收入项目的稳定性和总量增长的可能性。编制收入预算,应区分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应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核定资金的不同性质。
(二)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核定的开支人数、定额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
(三)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等项目支出。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提出三年滚动项目建设意见,建立项目库。财务处负责组织列入当期预算的项目绩效评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财务处审核、汇总、确定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应编制三年滚动规划。
学校三年滚动规划项目论证及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终前组织专家、学校职能部门论证下一年预算项目,提出第三年预算规划编制意见。
项目单位提出需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需要排列出预算项目执行顺序,财务处根据当年资金规模按顺序编制年度预算分配草案。
第二十条 财务处汇总编制全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库管理,项目预算管理遵循先审核入库、再安排支出的原则,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
第六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是对预算实施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是办理财务收支活动的重要依据,财务处据此提出校内预算批复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下达各单位。各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一)各单位不允许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二)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三)预算支出应按时间进度要求执行,必须当年完成的项目,不得跨年度支出。
第二十四条 预算一经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个人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属于政策性调整预算的,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属于校内调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内容或者项目间金额需要调整的,由调整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用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调整。
2.追加预算由调整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报财务处追加预算。
3.新增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财务处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4.调整项目,要经过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价,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申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章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财务处定期向学校领导和预算执行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按时间节点完成支出进度,并保证支出效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财务决算是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年度终了,财务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编制财务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决算经校领导审查批准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经批复的学校预算、决算,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予以公开。
第八章 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加强预算监督。财务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定期对预算收支进行分析,发现差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将专项审计、财务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校内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截留、挪用、冒领、挤占预算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强化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财务处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