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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11-25 】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保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保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定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类管理、逐级审批”的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三条  经费支出是学校预算执行中实际支出的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等。

第四条  学校各类经费实行归口管理,职能处室是学校各类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经费支出审批人,对本单位经费支出负责。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单位经费支出,大额经费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共同审批,重大支出事项报请校长审批。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配偶、直系亲属、姻亲等利害关系人经办的支出事项,须由其他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经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定期报账,执行预算控制,超支不补。

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0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下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0元及以上100000元以下报请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000元及以上报请校长审批。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经济事项、经济类别、管理责任、领导分工以及经济活动支出额度等科学合理设定单位财务审批权限,对各单位资金收入和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和核算。

第八条  党政、教辅部门经费支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逐级审批。二级学院经费支出,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党总支书记联签,用于学生的经费支出由党总支书记审批,行政主要负责人联签,逐级审批。

第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使用单位提出资金需求,由职能部门逐级审批。

第十条  按规定发放的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以及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人员经费支出,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款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由人事处负责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校外各类学生资助等经费支出,由学生处负责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负责逐级审批。

第十三条  三公经费支出由相关部门负责,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双签双批。

第十四条  代管经费支出由经费使用单位负责逐级审批。

第三章  审批内容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事项是否有预算;

(二)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支出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四)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审核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学校的预算安排,支出标准和范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校领导对经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审批权限

有效性、审批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处重点复核的内容:

(一)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

(二)经手、验收、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是否完备;

(三)支出是否履行了政府采购或招标程序;

(四)基建、维修等支出是否经过审计;

(五)其他应重点复核的内容。

第四章  审批责任

第十九条  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权限、程序等逐级审批,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监督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有关审批人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