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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11-25 】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使用现金风险,根据《保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保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具有一定透支消费额度和免息期的信用卡,具有财务管理公务属性。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本人持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以个人信用申报,财务处按规定在开户银行统一办理,由开户银行统一发放。卡片和密码均有持卡人负责保管,本人开启使用。

(二)持卡人个人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卡片遗失、盗刷、密码被盗等个人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并通知财务处办理补卡手续。

(三)公务卡用于学校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持卡消费行为均属个人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交易明细有异议的,可向发卡行查询。

第四条  公务卡初始信用额度为2-5万元,实际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

第五条  公务卡有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自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还款期以发卡行提示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由于个人原因导致还款不及时,产生罚息、滞纳金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后果,由持卡人自负。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范围

第七条  根据《保定市市级公务卡结算方法改革消费目录》规定,公务卡结算支出范围限于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需要现金支付的相关公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费用;纵向、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代管经费等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公务支出项目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结算支付,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

第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须及时办理审批报账手续,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

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及时取得POS付款凭条、发票及购物清单等报销凭证,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报销。

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费预算审核持卡人公务结算支出事项,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商品、服务、差旅费等零星支出,禁止提前借款。

第十条  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财务处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不符;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五)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致使公务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一条  为避免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产生罚息、滞纳金等费用,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与公务卡进行绑定。

第十二条  报账后,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资、津补贴、奖金、课酬、学生奖助学金和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支出通过个人银行卡结算和发放,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使用现金结算事项: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讲课费、稿费等个人劳务报酬;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五)其他需要现金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公务卡是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需诚实守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持卡人承担涉及公务卡的各项权利义务。

(二)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应保留有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关票据、消费清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账使用。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的,有义务主动告知财务处,按要求清理公务卡下的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保定学院关于公务卡结算的通知》(院通字201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