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保定市本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的开支,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三公”经费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归口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归口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管理,执行先行审批制度。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应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安排出访。
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应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额度内。预算额度不足时,应相应削减出国(境)团队或人员。
(二)公务用车运行费由办公室管理,支出控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预算内。
(三)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保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行预算控制。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的范围。
第六条 “三公”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
(一)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应列明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明细项目,并提供出国团(组)的名称、人数、时间、地点、审批单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预算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编制,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
开支标准:执行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2014]131 号)规定。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经费预算与用汇限额双控制。
第八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开支范围包括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维护费、保险费、路桥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见厅租金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院士(省部级以上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正高职专业技术人员(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餐费标准:接待单位应按规定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上级党政机关来校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团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接待。外地兄弟院校因公来访,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执行标准:院士(省部级以上干部)120元,正高职专业技术人员(厅局级干部)100元,其他人员80元。
工作餐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旅游,不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路桥费、燃油费等。接待单位应充分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
(四)外宾接待按照《河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审批及报销
第十条 “三公”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执行”的程序办理。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审批单、财务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二)公务用车运行费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审批单、财务票据等。
(三)公务接待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原则,接待审批应当如实填写《保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学校陪同人员等内容。
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保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税务监制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和《保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接待单位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三公”经费的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规定标准和开支范围,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财务处要加强会计核算,客观、真实反映学校“三公”经费开支情况,不得混列支出科目,不得将公务接待费列入会议费或培训费等其他科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三公”经费开支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三公”经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
组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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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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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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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别(含经停) |
出访时间(天数) |
出国任务审核意见 |
审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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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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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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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
其他事项: |
审核意见 |
单位外事部门负责人: 单位外事部门(公章): |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
审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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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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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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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
合计 |
国际旅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公杂费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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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
其他事项: |
审核意见 |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 单位财务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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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出访团组和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各项支出的测算和审核做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