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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保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11-25 】


保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单位。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和学校、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科学配置资源,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科学合理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及时准确完整编制财务报表和决算,报送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严格固定资产管理核算,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内部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级核算、预算控制;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全校的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各学院(部)、部门作为校内二级单位,不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其相应的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八条  财务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学院(部)、部门应在财务处指导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收支报账,资产采购、验收、清查、核销等申报工作。

第九条  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计法、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履行职责。财会人员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编制,按程序经过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规定了学校的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编制收入预算应积极稳妥,编制支出预算应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体现效率、公平、透明的原则。预算实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编制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要求,分析收支增减变动因素影响,按规定编制。编制综合财务预算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预算支出。

编制收入预算,应划分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等收入类别,区分应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收入的不同性质,科学、合理、稳妥测算收入总量。学校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组织事业收入,并执行财政专户管理。

编制支出预算,应区分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性质。编制经常性支出预算,应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编制专项支出预算,应通过填报项目申请,进行科学论证,经过绩效评估确定立项。专项支出应建立项目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编制滚动项目预算,减少预算分配的主观随意性。专项支出是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学校应当按照事业支出预算额的一定比例(1%3%)设置不可预见支出预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财务处根据市财政编制市级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学校预算编制工作指导意见,部署预算编制具体工作。

校内单位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求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送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汇总。职能部门审核汇总的预算建议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处。

财务处负责汇总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学校财务收支预算草案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报财政部门。

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由财务处分别下达校内各单位执行。

财务处应在每年10月组织校内各单位编制下一年度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并按规定上报财政。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学校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执行预算控制和绩效管理。校内各单位应按照预算规定的资金使用用途、指标金额、时间进度等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考核管理。

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经批准后,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专项支出预算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预算内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应由单位出具调整预算书面报告,说明调整原因及用途报财务处。财务处在学校财力允许和总预算控制内提出调整支出预算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下达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编制报告。学校应加强预算、决算审核分析,保证预算、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规范预决算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按照收入来源分为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按目录清单规定执行,纳入学校预算。收入应使用合法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遇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变动,应及时向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提出申请,以调整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单位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存放其它单位或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条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按国家税法规定按时交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是人员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管理。财务处根据人事处下达的工资发放通知办理人员工资支付。

学校应加强执行绩效工资以外的人员支出管理,制定人员经费管理办法和审批流程,禁止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2.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其他事业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对应。

(三)其他支出,是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支出进度、决算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按照“一级核算、预算控制、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各项支出。

校内各单位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勤俭办学、讲求绩效”的原则安排支出,根据预算批复的资金用途、支出标准控制支出,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虚列虚报、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项支出必须以合法的原始票据作为报账依据,经费负责人应严格审查支出票据,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财务处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划分支出类别,确定支出科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分类记账核算。对非法使用或不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的会计事项,按照会计法规定不予报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支出管理,对各项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监督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一)结转资金是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

(二)结余资金是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等。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加强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事业基金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专用基金等。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依照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能超过银行或上级规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限额时要及时存缴银行。

库存现金管理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使用现金支出。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事项必须事前报告并按规定审批,不按规定办理的,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严禁收入现金不入账。

学校应加强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数额一致。

(二)银行存款是学校为了方便结算存放在开户银行的货币资金。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严禁多头开户。学校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使用。

财务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账,要加强银行结算凭证、印鉴、密码的管理,严禁丢失和盗用。

外币收入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具体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核算单位,负责固定资产招标采购、计提折旧、报废处置等资金管理和核算,定期与资产使用单位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二)后勤管理处是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实物配置、采购验收、维护修缮、信息统计、盘点清查、报废核销等工作。

(三)学院(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根据预算提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职能部门批准后提交财务处实施采购。协同后勤管理处验收新购置资产,负责日常资产的使用、维护、保管,固定资产实物实行卡片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定期核对账项,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保障资产安全。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处理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批,专业人员鉴定后,报财务处正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已经发生的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应转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发生的费用计入事业支出。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学校依法使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投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六条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应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学校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建立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机制,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等,按规定应上缴的其他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借入款项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费用按用途分类,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明细项目。

(一)教育费用是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科研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行政管理费用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后勤保障费用是学校统一负担的开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离退休费用是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

(六)其他费用是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文书。财务处应定期向有关部门出具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预算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真实反映学校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等情况,列示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以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进行的分析与评价。财务分析报告是领导决策重要参考依据,应反映学校预算管理、支出结构、财务风险等情况。财务处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活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二)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真实性、财务报告的时效性进行监督。

(三)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对资产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调出、保管等,以保证财产安全。

(五)对负债的风险性、结转和结余的合理性、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的有效性等进行监督。

(六)其他需要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条  财务处是执行财务监督的主体。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第六十三条  学校基建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预算管理办法、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下发后,《保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院字〔201613号)同时废止。